云浮:容错纠错机制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担当作为撑腰
为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委《关于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精神,2016年6月,云浮市委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省委“三个区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明确了“三个区分”的工作原则、可容误和不可容误的情形,以及认定程序。下面小编与你一起回顾相关内容。
问:落实履职容错纠错机制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 一是坚持鼓励实干、宽容失误。区分改革创业中所出现的问题是明令禁止还是尚无规定,是明知故犯还是无意过失,是以权谋私还是为公为民,恰当处理,鼓励实干创新、先行先试,宽容因缺乏经验而出现的失误。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坚持“三个尊重”,即尊重市情历史、尊重改革规律、尊重首创精神,历史辩证、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处理改革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去区分和处理。
三是坚持依规依纪、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国法为准绳,准确定性量纪,既不矫枉过正,也不放任不管,坚持底线思维。
四是坚持宽严相济、关爱干部。贯彻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严明纪律中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问:哪些情形可容误?
答:《实施意见》中规定以下6种情形可容误:
1.在决策中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行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规定,严格依权限和程序决策,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最大限度实现决策公开透明的;
2.根据现有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有效管用的微观制度,或者对尚无明确规定的领域和事项,主动做好制度设计和创建,并严格按制度办事的;
3.立足全局谋划和推动改革发展,主动争取上级支持,为解决改革难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
4.为保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项目任务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
5.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积极防止队伍出现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等行为的;
6.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可予区分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不可容误?
答:《实施意见》规定以下4种情形不可容误:
1.国家明令禁止后仍然有规不依的;
2.打着改革创新和为民服务等旗号谋取私利的;
3.严重阻碍云浮改革发展和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中央和省直接处理或定性量纪追责的。
问: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容错机制应遵循哪些程序?
答:对于是否可以根据“三个区分”要求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1.受理申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因改革创新出现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或者调查过程中,被反映或者被调查对象本人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依据的,应予重视和受理。
2.调查核实。纪检监察机关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实事求是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3.作出决定。经调查核实,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或者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结果反馈。作出决定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向申请单位反馈,并将结论性意见送达有关部门,作为党员干部问责、廉政评价、提拔交流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