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提出“十个不准”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规范日常行为,夯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近日,云浮市纪委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提出“十个不准”。
一是不准在群众中散布或公开发表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意见和消极言论;二是不准在手机短信、QQ空间、微信、博客、公共场所或餐桌上肆意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不准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各项改革方案妄加消极的、不负责任的评论;四是不准对发生的重大事件、案件乱议论、乱表态,传播小道消息;五是不准发表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有损团结的言论;六是不准牵头组织同乡会、同学会等“小团体”聚会,不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七是不准插手工作过的地方和单位人事安排;八是不准脱岗离岗不向组织汇报,不准向组织隐瞒个人离婚、结婚等家庭重大变故、个人重大疾病、个人持有出国(境)证件和出国(境)、子女家属长期在国(境)外情况,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九是不准在查办案件、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组织和干部人事廉政审查中为他人打探说情、跑风漏气、泄露秘密;十是不准在问题线索梳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不守规矩、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