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
今年以来,云浮市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强化责任追究,不断将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
一、突出主体责任,高规格部署分工。市委把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责任,进一步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打破以往责任分工会议由市纪委包揽、市纪委书记主持并亲自部署工作任务的惯例,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高规格部署责任分工。今年,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召开的市直有关单位责任分工会议,就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卓志强主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黄强亲自出席会议并作讲话部署,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陈小娟通报2013年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市直及上级驻云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等180多人参加会议,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全面落实责任制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一直以来,市委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种好“责任田”,坚持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在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主要领导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五个方面,承担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尤其是黄强同志作为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坚持以上带下发挥表率作用,在今年市委全会、市纪委全会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会以及市委常委会等重要会议都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落实。在近日召开的市委常委会上,又专题传达学习中央和省有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报告的精神,并对全市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省部署开展“会所腐败”专项整治的工作也亲自作出批示,明确市委一名副秘书长抓落实,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二、严格监督责任,高标准检查考核。多年来,市纪委认真履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积极协助市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利于形成各级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良好氛围。今年,我们按照岗责对应、目标适当、系统全面等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搞好责任分解,同时,加强对分解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一方面,协助抓好责任分解。将2014年市直有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6个方面46项工作任务分解到59个有关责任单位,并致函12名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求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开展督查、亲自听取情况汇报。另一方面,协助抓好检查考核。组成6个检查考核组,分别由市委副秘书长、市纪委常委和市委组织部领导带队,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通过召开述责述德述廉评议大会、开展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等方法,先后对罗定市、新兴县、郁南县、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4个县(市、园区)和市司法局等20个市直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141名党员领导班子成员2013年贯彻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了检查考核。共召开“三述”评议大会24个、参加评议干部职工1294人;开展个别谈话352人次;在各县(市、园区) 分别召开由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组织代表、镇(街)主要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4个。2013年度责任制检查考核方式与往年有所不同,首先,检查考核首次尝试在评议环节采取由被检查考核单位一把手口头“三述”的形式进行,考核的针对性更强。其次,对各地各单位的等次评定,除由各检查考核组和市党廉办综合评定外,还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结合信访反映和案件查处等情况对相关单位的评定等次作进一步调整,并将20个市直单位等次评定的情况分别征求市有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确保了等次评定更加实事求是、符合实际。
三、强化结果运用,严追责形成威慑。坚持从严执纪,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落实责任制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在今年市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会议上,将去年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既肯定成绩,也指出存在问题,并公开通报了8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会议除安排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2个单位作经验发言外,还安排了由于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导致1名科级干部因受贿被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作剖析表态发言。同时,对去年责任制检查考核评定为“差”等次的2个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评定为“较好”等次的6个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通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共对4名因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而负有领导责任的市直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责任追究。下来,云浮将结合即将出台的《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严肃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增强落实责任制的威慑力。同时,针对当前检查考核信息不够系统全面、方式不够灵活等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完善科学管用的考核评价办法,积极探索结果公开和运用的有效途径,形成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重视和支持反腐败工作的正向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