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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实行“镇案县审”有效解决镇级纪委<br>办案遇到的五大问题实现连续8年无申诉

2012-05-20 来源: 发布:云浮纪委 【字体:小 大】

2003年全国、全省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会议后,云浮市纪委、监察局针对全市镇(街)自办案件较多,案件处理不平衡的情况,为确保案件的质量,从2004年开始,对镇(街)立案调查的案件,统一实行由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把关。具体做法是:镇(街)纪委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调查终结后,移送到县(市、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核把关,县(市、区)纪委审理室经审理后提出处理意见,镇(街)纪委根据处理意见,按照权限作出处分决定,并抓好落实。这样的做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解决了镇纪委办案遇到的五大问题。

一是解决了查审不分问题。由于基层纪委人员少,镇纪委一般都是三到五人(2011年镇级换届后增至7人),而且都是兼职的,由于人员少,对案件的查处,往往调查是这些人,审理也是这些人,查审无法分离,实行“镇案县审”后,镇级纪委查办的案件,在调查结束后,将案件材料送到县级审理部门进行审理,这就有效地解决了既查案又审理,查审不分的问题,真正做到了查审分开、监督到位。

二是解决了案件处理不平衡问题。实行“镇案县审”之前,对同类案件的处理,镇与镇之间往往存在着差距,比如对参与“六合彩”赌博的案件,有的给予警告处分,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的档次不够统一,个别案件甚至在处理上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实行“镇案县审”后,县级审理部门通过审理,在提出处理意见时,都会站在全县的角度去考虑,对同类案件的处理,都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使案件的处理相对平衡,使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体现落实。使处理畸轻畸重的现象得以克服。

三是解决案件久拖不结问题。由于镇级纪委人员多数是身兼数职的,且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镇纪委在实行“镇案县审”前,在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时往往把据不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研究或请教上级审理部门,以致在规定的办案时间内难以结案。通过县级纪委的直接审理,解决了以前镇级纪委所办案件久拖不结的问题。实行“镇案县审”前镇级案件在规定的办案时间内结案率为65%,实行“镇案县审”后为100%,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是解决了镇办案件质量问题。实行“镇案县审”,县级审理部门对送审的镇办案件按照“二十四字”要求进行认真的审核,发现有问题或不足之处,及时进行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并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2004年以来,全市共为178宗镇办案件补充证据材料246份,改变镇级纪委定性的案件61宗,改变镇级纪委处理意见的59宗。这样,既对镇办案件起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也使办案人员的办案技巧、取证方法及注意事项等办案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水平都得到不断提高,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案件质量。据统计,2004年实行“镇案县审”以来,全市镇(街)查办案件共562件,处分557人,免予处分5人,所办案件连续8年没有一件因处分不服而提出申诉。

五是解决了案卷保管不善问题。实行“镇案县审”后,明确规定了全市镇级所办案件的案卷材料严格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整理装订,案卷统一由县级保管,从而有效地避免了镇办案件材料保存凌乱,或因人员变动或保管设施不落实而丢失案卷的现象,也有效地促进了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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