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出台《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云浮市出台《云浮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防治政府投资项目腐败问题。
《办法》规定了代建管理项目范围。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含单位自筹、社会各界捐资、上级补助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国债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其它各类上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侦用房等政法设施;市政府指定代建的其它建设项目。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逐步纳入代建管理。
《办法》规定了代建管理监督部门职责。市政府设立代建局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建设全过程以业主身份进行管理,负责行使市政府交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管理职能;根据代建任务书,负责按规定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参与勘察、设计工作,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协调;负责组织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竣工结算送审、确认;负责办理项目的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负责协调与建设项目有关单位的关系,使建设项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管理)单位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办法》规定了代建实施程序。使用(管理)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市发展改革局(项目审批部门)申报批准后,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展改革局(项目审批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批复中明确是否实施代建,代建的直接向代建局下达代建任务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核准项目招投标发包方式。代建局凭代建任务书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依法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确定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并签订合同和组织工程监理、施工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代建项目概(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超过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以控制投资;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因素需要变动的,由代建局提出,商使用(管理)单位、市发展改革局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代建局会同使用(管理)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向使用(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一并移交工程档案、财务会计凭证和账册档案及相关资料。
《办法》规定了代建项目财务监管。代建局设立基建工程资金专户(该帐户为代建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的双印鉴帐户),专款专用,实行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财务核算。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市财政部门将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10%的建设资金拨付给代建局,作为建设项目启动资金和代建局签订各项合同的保证金。代建局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在基建专户中直接支付到承建商或用款单位。代建项目动用银行贷款的或动用国家、省级专项资金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代建局负责每月10日前向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和使用(管理)单位分别报送建设项目进度月报表。市财政局负责每月10日前向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建设局、代建局和使用(管理)单位分别报送资金拨付使用月报表。
《办法》规定了监管责任追究情形。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原因,造成超概算投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或工程安全事故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除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还应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代建局管理原因,造成建设项目超概算投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在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察、稽查过程中,发现有关责任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依据党纪政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