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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县七项制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

2007-07-23 来源: 发布:云浮纪委 【字体:小 大】

近年来,云安县实行七项制度,有力强化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2006年共完成重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9项,科级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离任审计9人次,审计单位28个,其中处理上缴财政入库金额13万元,核减投资额147万元。

一、重大事项必审制度。除对财务收支、债务负担、招商引资、出口创汇、廉政建设等常规事项进行审计外,凡对外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工程建设、技术改造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外担保贷款1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外借款5万元以上等重大事项必须进行审计。

二、先审计后离任制度。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任、辞职和退休等事项,实行先审计、后离任制度,明确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让领导干部“走者清楚,接者明白”。凡未经审计者不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交接。

三、审前公示制度。审计前,审计机关要将审计的内容、范围、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准确提供审计线索,并对审计组执行审计工作情况予以监督。

四、任中审计制度。审计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逐步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把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对审计对象实行“两年审一次,一次审两年,离任时全审,重点单位年年审”制度。

五、审计结果谈话制度。审计结果必须与被审计对象见面,视情节需要,可采取县委、县府领导,组织部门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谈话等方式进行,谈话主要围绕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要求。

六、审计人员过错追究制度。审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对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审计纪律和审计程序造成审计结果失实,或者徇私舞弊、匿报瞒报问题者,调离审计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

七、审计对象过错追究制度。对被审计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本着“权责对等、有错必纠、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坚决予以过错责任追究,确保将审计结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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