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积极实施“法律援助工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以来,云浮市积极实施“法律援助工程”,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据统计,1-10月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13件,接待来访群众8120人次,解答法律咨询11203人次,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00多万元,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主要做法:
一、建立全方位援助服务体系。一是建立纵向“法律援助工程”服务体系。市、县司法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处”,镇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市级配备4名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县级配备2名专职律师,镇由镇司法所长兼任法律援助工作站长。二是建立横向“法律援助工程”服务体系。在妇联、残联、工会、共青团、民政、武装等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配备1-2名法律援助联络员。三是组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把退休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和政法机关在职干部组织起来,组成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目前,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纵到底、横到边,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260多人。
二、健全六项援助保障制度。一是实行“援务”公开。通过制度上墙及互联网站等形式,把法律援助处(站)对外服务的内容、对象、程序、条件、咨询专线电话、承办情况等事项向社会公开。二是实行亮牌挂证上岗。法律援助处(站)工作人员一律挂证、亮牌上班,公开办事人员的身份、职务和投诉电话。三是实行法律援助首问首办责任制。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手续齐全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帮助办理,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职责范围的,指导其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不得相互推诿,否则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四是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工作人员对于群众咨询法律援助事项或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对需要的程序、需要的材料、需要注意的问题等事项要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材料齐全的申请,应一次性办结申请手续。五是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出台了《云浮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把法律援助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解决了法律援助的办公经费和办案经费。同时,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加强管理。六是义务服务工作制度。规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每年要办理两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
三、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一是以案说法。选取一些社会反响比较大的、公众比较关心的案例进行专题报导,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广泛宣传,引导群众用法律手段维权而非用暴力去解决问题。二是举办法律援助咨询宣传活动。在“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9·1”法律援助纪念日、“12·4”法制宣传日等特殊节日,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走上街头、深入到基层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咨询活动,现场解答群众疑难问题,如今年4月27日,市法援处联合省法援处和罗定市法援处在罗定市罗城镇举办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解答法律咨询618人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在当地反响很大,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