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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实施“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推进农村基层管理民主

2006-10-31 来源: 发布:云浮纪委 【字体:小 大】

从今年3月开始,云浮市从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民主管理进程入手,开展了以建立自治权力平衡运行的和谐型村治模式为方向的“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试点。该市31个试点村经过五个多月的实践,村民自治制度有了新的突破,激发出发展新活力,取得较好效果。

一、增设立三个独立机构,平衡村民自治权力。31个试点村依法表决通过《实施“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规则》(以下简称《工程规则》),作为村规民约。按照《工程规则》,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立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会议召集组是村民自治组织中的一个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无条件地负责召集根据村委会决定或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监督组是村民自治组织中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村务、村财运作,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机构,主要职能是向村委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建设的建议,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论证,并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策。三个组每组三至五人,由村委会提名,村民代表投票表决产生,任期与村委会相同。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程序,落实民主决策权。各试点村根据《工程规则》,制定《会议召集组工作制度》、《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民主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明确村委会、村民或村民代表联名依法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由会议召集组具体召集,解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长)对其有利的会议就召开,不利的会议就不召开的问题,也明确了村委会自行决策,会议召集组、监督组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追究。

三、细化村(组)干部罢免程序,保障村民完整选举权。各试点村对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成员)的罢免程序进行了细化。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时,会议召集组可依法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小组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小组长或本小组村民代表时,会议召集组可依法召集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联名,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提出罢免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成员。

四、完善村务全程监督程序,强化民主监督权。一是监督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规定每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要汇报工作,村委会拒不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议和决定,监督组可联名村民提议依法提出罢免村委会主任;二是对村委会会议进行监督,明确规定监督组可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村务的管理情况;三是监督收支管理,村、组的各种集体收入要使用由监督组统一核发的票据,监督组每月的第10日(年收入3万元以下的村每季首月的第10日)对村财进行审核;四是重大项目上决策会议前的监督,规定由发展组先行论证,并需村委会达成共识;五是监督村民小组组务财务管理,定期检查、审核村民小组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规定村民小组长要定期向村民通报和解释本小组村务、村财运作情况,定期向监督组报告村民小组组务、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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