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发改局、建设局在一工程招投标行政诉讼中胜诉
云浮市发改局、建设局在一工程招投标行政诉讼中胜诉
近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就工程招投标纠纷状告云浮市发改局、建设局的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04年5月,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参加预算为2000多万元的云浮市移动公司综合楼建安工程招投标,为获取地下室基坑支护评分中“经济报价”的高分,把预算为3万多元基坑支护方案报价为“0”,违反了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总报价由施工图报价和地下室基坑支护方案报价两部分组成,但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的规定。但在招标的评标过程中,经招标代理机构误导,评委集体作出“0”为有效报价、最优报价的决定,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因此获得高分,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其他竞标人的投诉,市发改局、建设局深入调查,作出云发改[2004]20号《关于云浮移动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无效的裁定书》认为该工程评标不公,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需重新组织招标。但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不服裁定,2004年9月向云浮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云浮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裁定的决定。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不服,以市发改局、建设局为被告,向云浮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败诉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上诉,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发改[2004]20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政府虽然取得胜诉,但却引发一个令人深思的诉讼成本问题。经一审、二审案件败诉后,原告只承担200元的案件受理费。云浮市发改局、建设局虽获得了胜诉,但历经两年多的行政诉讼中,被告需负举证责任,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