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安县对30万元以上支出项目实行绩效评价
云安县对30万元以上支出项目实行绩效评价
近日,云安县出台规定,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对重大项目、县级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支出项目实行支出绩效评价。主要包括几方面内容。
一、分类组织实施评价。日常支出绩效评价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县政府重要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由指定的牵头单位或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县直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的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由县人事、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二、支出项目进行事前审核。预算单位在申报支出项目时,必须向县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必要性、预期绩效目标、前景预测、条件论证、内容和规模、资金来源渠道、经济及社会效益等。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可行性方案必须有科学论证和专家意见。财政部门收到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复核完毕,批复项目的可行性;经同意的才能办理项目款项拨付,否则,不予办理。
三、跨年度项目开展中期评价。对影响较大或者跨年度较长的项目,县财政局要组织绩效评价的核实和抽查,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对跨年度实施项目支出的,在提交年度评价报告前财政部门不再拨付资金,并根据评价报告结果,对长期项目资金有必要时可作中期调整,发挥项目资金最大效益。对绩效差劣的项目要进行通报,并对同类项目在下一预算年度不再安排资金。
四、项目完成后组织目标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在支出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必须按要求对支出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并将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提交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对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抽样复核、审查。对重大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委托或组织评价。对不按规定提交评价报告的,视为未达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五、加强评价结果应用。重点支出项目经综合绩效评价后,县财政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向县政府报告,并对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调整预算支出;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和事后审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良好的项目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的同类项目中优先安排预算资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对部门财政资金运用和部门行为的监督,增强公共支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