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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考核办法(试行)

2015-06-19 来源: 发布:云浮纪委 【字体:小 大】

云浮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特邀监察员工作深入开展,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我市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参与支持、参谋助手、桥梁纽带和双重监督作用,根据《广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考核办法(试行)》(粤监发〔2012〕13号)和《云浮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对象

云浮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

二、考核内容

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参加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转达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参加信访接待以及参加会议培训等方面。

三、考核规则

市监察局对每位特邀监察员按工作年度进行考核,基本要求是完成“四个一”工作任务,即参加一次专项工作,撰写一篇调研报告,参加一次纪检监察会议或学习培训,提出一条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凡在工作年度内完成“四个一”工作任务的特邀监察员,可获得基础分60分。

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在完成“四个一”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另外加分,主要包括:

1.参加监督检查工作分。按照特邀监察员参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天数加分。计分方法:参与市监察局组织开展的党风政风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督查(含作风暗访)等活动每人每半天计1分,在活动中建言献策的另行加分。

2.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分。按特邀监察员撰写调研报告的篇数计分。计分方法:提交调研报告每篇计10分。所提交报告被国家级刊物采用的每篇加30分,被省级刊物采用的每篇加20分,被市级刊物采用的每篇加10分,被中央领导批示的加60分,被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批示的加50分,被省领导批示的加40分,被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的加30分,被市领导批示的加20分,被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的加10分。

3.转达社情民意工作分。按特邀监察员转达社情民意件数计分。计分方法:转递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每件计5分,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转立案的每件加20分;转达其他与反腐倡廉密切相关社情民意每件计2分,被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办理的每件加5分。对通过调研、走访、暗访实事求是反映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社会关切,推动相关问题得到解决的加30分。

4.积极建言献策工作分。按特邀监察员提出意见建议的条数计分。计分方法:提出意见建议每条计5分,被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采纳每条加5分。建言建议经领导批示进入决策,推动出台相关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分。

5.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分。按特邀监察员参与由监察机关统一组织的接待群众来访的次数计分。计分方法:参与群众来访接待每次计5分。

6.参加会议培训工作分。按特邀监察员参加纪检监察机关举办或协助党委政府举办的反腐倡廉会议、培训班的天数计分。计分方法:参加会议、培训每人每半天计1分。

以上各项评分不设上限,加分可累加计算。

四、奖惩措施

每年年初市监察局将公布每位特邀监察员上一年度开展工作的考核得分情况,按照特邀监察员人数20%的比例,选取表现突出的同志年度给予通报表扬。当年未完成“四个一”工作任务的,由市监察局予以提醒。无正当理由累计两年未完成“四个一”工作任务的,依程序研究决定后予以解聘。

特邀监察员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凡在履行职责中违反《云浮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禁止规定以及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或利用特邀监察员身份为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调查核实,取消评优资格,予以解聘,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附则

各县(市、区)监察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特邀监察员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报云浮市监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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