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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2015-06-19 来源: 发布:云浮纪委 【字体:小 大】

云浮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咨询、联系、宣传和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细则、监察部《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广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粤监发〔201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第三条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特邀监察员的基本条件、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纪守法,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

(二)参加市监察局开展的党风政风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督查等工作;

(三)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参与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取得的进展与成效;

(五)对市监察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办理市监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市监察局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行政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重大、紧急事项可直接向市监察局领导反映;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六)受市监察局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市监察局组织的活动,承担市监察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未经市监察局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  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受市监察局委托并持《特邀监察员工作证》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特邀监察员工作证》仅限特邀监察员本人参与监察业务工作时使用,禁止持证从事或受理与监察业务无关的事宜。

第三章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考核和解聘

第九条  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聘任、考核和解聘由市监察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人事部门协助。

第十条  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聘任程序:

(一)市监察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并征求本机关各纪检监察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报市监察局领导班子研究审批;

(二)市监察局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市纪检监察机关内务监督委员会非纪检监察系统委员,符合特邀监察员基本条件的,一般直接聘为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

(四)市监察局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本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五)召开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聘任大会,由市监察局向被聘任的特邀监察员颁发聘书及《特邀监察员工作证》,并与特邀监察员签订《云浮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履职承诺书》。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特邀监察员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依据《云浮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考核办法(试行)》,对特邀监察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兼任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特邀监察员由内务监督委员会考核。

根据考核情况,按照特邀监察员总人数20%的比例,选取表现突出的同志年度给予通报表扬。

当年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市监察局予以提醒。

考核情况向特邀监察员及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的解聘方式:

(一)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二)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予以解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品行不端,利用担任特邀监察员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3.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及义务的;

5.无充分理由累计两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6.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三)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向市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监察局审核后确定。

第十四条  对自然解聘的特邀监察员,应对其在聘任期内的工作情况作出鉴定,并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

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况解聘的,由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作出解聘决定的,市监察局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及其工作单位,以及聘任时会同考察的有关部门。解聘特邀监察员决定应在本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特邀监察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办公室负责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和管理:

(一)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协调督促有关业务室根据任务分工抓好落实;

(二)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通过座谈交流、走访等方式,以及利用微信等信息技术渠道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及时跟踪、反馈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纪律教育、业务培训、专题调研等活动,定期寄送有关文件、刊物和教育读本等资料;

(五)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特邀监察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情况;

(六)宣传报道特邀监察员工作,向媒体推荐刊发特邀监察员撰写的反腐倡廉文章;

(七)建立特邀监察员工作档案,负责对特邀监察员的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记录、统计、考核;每年年底向上级监察机关书面报告本辖区开展特邀监察员工作有关情况;

(八)统筹协调,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特邀监察员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市监察局年度财政预算。特邀监察员参加市监察局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监察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规定,报云浮市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4月30日印发的《云浮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云监发〔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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